《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10)》,实施知识产权带动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提高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知识产权带动战略,促进知识产权与科经贸结合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技术创新和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律制度,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发明创造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对于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全市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前提性工作来抓,尽快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
2.确立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重点。以经济建设和自主创新为中心,以完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为基础,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加知识产权数量和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为主攻方向,大力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加大投入、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为手段,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贸易的紧密结合;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为着力点,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全面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3.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研究体系。围绕建设煤化工、机械制造、生物技术、医药食品、纺织服装五大产业基地,培植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以及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为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4.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实行知识产权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负责制,在企业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试点,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模式。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技术中心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作为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密切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工作的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以及科技成果、优秀新产品的鉴定和奖励申报,必须首先进行专利检索,并提交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在鉴定、论文发表前及时申请专利,适合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外专利。
6.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与经济工作的结合。把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和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重要指标及条件,并将其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7.重视对外合资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工作。技术贸易中涉及专利的项目,应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应符合国家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涉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应依法进行评估。合资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中约定归属。
8.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开发、执法、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处理对外合作交流方面的知识产权关系,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为境外投资者、合作者及外资企业合法取得的中国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扩大知识产权引进和推广渠道。
9.落实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政策。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种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有依法在文件上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有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对该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协商约定。职务发明专利未能实施或转让的,发明人可与单位协商约定,依法自行实施或转让。
二、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激励机制
10.设立滨州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11.对企业专利技术开发投入给予税收扶持。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据实列支。盈利的工业企业发生的专利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含10%),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的有关规定,除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税所得额。企业从事专利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咨询、专利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12.支持专利权作价投资入股、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者质押贷款。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合作双方约定。企业进行专利技术转让以及在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专利技术咨询、专利技术服务、专利技术培训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有关规定,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技术参与收益分配和技术交易优惠政策,并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相关管理办法。
14.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市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安排相应资金,资助有市场前景、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专利技术推广应用、专利产业化和专利产品出口。各县市区安排的科技经费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特别是发明专利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鼓励和提倡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社会闲散资金投向专利技术项目。
15.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从2006年起,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中,要将获得专利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作为评审的一项重要指标。
16.落实专利奖励和报酬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专利奖励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3个月内,提取不低于该费税后的25%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17.发挥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和资本在融资中的作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专利信托、质押、投资入股等业务。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采用作价入股形式进行转化的,在企业注册时,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35%。规范专利技术市场交易行为,实行专利技术合同备案制度,加强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保证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落实。
18.经认定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专利明星企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规定认定其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经认定的专利示范园区、专利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享受科技孵化器优惠政策。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可优先列为市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及省、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列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严格专利执法,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19.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专利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种专利侵权和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专利纠纷。
20.建立知识产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版权、文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行政执法制度和体系,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设立投诉服务电话,接受举报、投诉,提供咨询服务。
21.加强对技术贸易洽谈会、展览会和展示会等会展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会展组委会应设立有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参加的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受理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投诉,及时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22.加强专利广告的管理。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出具专利广告证明,禁止使用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无效的专利制作发布广告。
四、发展专利中介机构,提高专利社会化服务水平
23.鼓励和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引导其依法执业,自主开展专利代理、信息、咨询、评估等经营业务,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提供高效、快捷、合法的服务。逐步完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资格认定以及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
24.充分发挥专利信息资源的作用,实现技术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大力开展专利信息基础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息网,促进专利信息传播和有效利用,实现技术创新资源合理配置,为专利技术开发、生产和市场营销提供服务。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及支柱行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有效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为实施专利战略提供信息支持。
五、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25.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把有关专利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和科学技术普及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职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推动群众性专利工作和发明创造活动开展。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经贸等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和传媒,大力开展专利基础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以及科技合作交流营造良好的氛围。
26.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利知识教育和专利人才队伍建设。教育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各类教育机构中开展专利知识教育,人事管理部门要将专利知识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行政院校要把专利知识纳入日常教学内容,高等院校也要开设相关课程,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培养一批精通专利业务、熟练处理国内外专利事务的管理人才,以适应市场经济和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要求。
六、加强领导,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27.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定期通报和分析知识产权工作形势,及时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28.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形成责权明晰、规范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有关部门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
29.要把知识产权工作列为县市区科技进步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把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实施效果及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作为评价科技工作的重要指标,及时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