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19年3月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做好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完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制定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特点
该《细则》在原《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扩大了政策的受益范围,将原享受风险补偿资金由合作银行扩大至在我省依法设立的所有银行,鼓励和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了办事程序,申请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由“签约制”改为“备案制”,凡符合条件的银行经登记备案后都可以使用风险补偿资金,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降低了资金的使用门槛,银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由原放贷后形成“呆账”,放宽到“可疑”或“损失”级别。四是丰富了知识产权质押内容,在专利质押基础上将商标质押纳入其中,拓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有利于促进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创品牌、保名牌。另外,细化了资金使用条件,当贷款为“组合贷”时,明确只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损失部分进行风险补偿,保证和控制了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施行期限
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2月28日。